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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仔细阅读以下《洞头县公安局户口办理一次性告知材料》 ※ 并按照流程来完成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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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公安局户口办理一次性告知材料
一户籍管理方面 (一)出生登记 婴儿父亲或者母亲或者其它监护人在婴儿出生30日以内,应当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婴儿父母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婴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士兵)证、护照。 (二)户口迁移 申请人出具申请报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同意迁入证明,申请迁入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迁入的理由及依据(即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等),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后报县公安机关审批,凭准迁证迁入。 (三)购、建房落户
申请人出具申请报告,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在银行抵押贷款的,可以凭银行签字盖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借贷合同。
申请人出具申请报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同意迁入证明,房产证、结婚证等材料,社区民警调查,派出所领导直接审批给予办理。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毕业落户 大中专学生入学:随带户口簿,凭《入学通知书》或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出的户口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开出迁移证,再到迁入地户籍登记机关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生落户: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接收单位证明落户。 (六)归正人员户口恢复 归正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劳改释放证或解教证明书,携带家人户口簿到户籍登记机关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七)申领、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要向常住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要及时向常住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八)办理暂住证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到其他县市区暂住三日以上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暂住人口登记站登记,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二办理时限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注销;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管辖区内户口迁移;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高校录取学生、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8、录取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迁往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9、其它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 2、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3、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4、归正人员异地落户; 5、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6、购、建房落户; 7、跨省、市、县户口迁移; 8、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上述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办结: 1、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公安局。 2、县公安局对派出所上报审批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3、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公安局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将审批结果公开,并通知当事人。 (三)对公民申领、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者急需用证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受理;申领、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二个月内办理完毕并通知公民本人,办理临时身份证的当场填写临时身份证办理申请表交于本人直接到县公安局办理。 三、附各种表格(请在右侧"户政表格"栏目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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