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们认为被侵权的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另一种声音:两者不能兼顾时,私权应让位于公权。小区道路“私改公”在部分相关小区引发了强烈反响,进而扩散到社会直至互联网,变成了一场“论战”。昆明创意英国、阳光花园、北辰等小区的业主们纷纷展开维权行动,个别小区甚至因此引发了业主与施工工人间的冲突。
“如果牺牲私权真能保障公共利益,别说让条路,就是把房子拆了我也愿意。”临时业主代表赵女士说,关键是方案不科学不合理。这也是业主争议的另一个焦点。她说,首先小区外的路口情况复杂且原本就拥堵,其次小区有1600多辆私家车,泰晤士大道两旁平时就停满了车,早晚高峰期也很拥挤。“要是再让社会车辆进来,到底是解堵还是添堵?”她还说,业主代表曾与政府相关部门对话,有业主问:“方案论证了吗?你们统计过小区有多少车、什么时候拥挤吗?”对方却答不上来。
记者了解到,3月10日创意英国小区代表分别向分管副市长、市建设局、五华区建设局、市信访局等递交了有约两千户业主签名的《情况汇报》,质疑“私改公”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并希望有关部门尽快作出回复,但一直未等到最终决定。记者数次致电昆明市建设局,3月初局长李树勇就说“方案正在研究”,是由市里交警、规划、城建、设计专家等共同论证,方案产生后将公示并听取业主意见。到4月底记者再询问昆明市建设局建设处时,得到的回答仍是“正在调研”。如此低效引发了业主不满。“头顶上像是悬着一把刀,随时会掉下来。”业主代表朱先生说。
“政府部门的征收行为必须合法”
“小区道路‘私改公’的实质是把小区道路从一部分人拥有和使用,变成全体市民拥有和使用。这种行为属于宪法第13条规定的行政征收行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昆明市政府的行为做了法律上的定性。这一定性源于两条法律条文: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以及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姜明安说,政府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昆明市政府对“私改公”的初衷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第二,要符合比例原则,即“私改公”是缓解城市道路堵塞这一公共利益的最佳方案,并且这一方案对相对人的利益损害最小。第三,政府应根据宪法第13条、物权法第121条和第42条,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补偿。“私改公”这一征收行为若能满足以上三个要求,其在实体上就是合法的,反之,则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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